一、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1年10月25日以前發布之土地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1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者,自102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 凡經收錄於上開101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