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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本部99年1月21日台財關字第0980063241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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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没入或併没入貨物:

(一) 糯米粉、花生。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之貨品。

(三)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

(四) 涉及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之管制藥品。

(六) 電信法第49條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 廢止本部99年1月21日台財關字第0980063241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