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31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