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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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不動產之案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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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 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 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 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