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不動產之案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 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 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