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14: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扣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198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計算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時,如有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其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款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