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6 1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維修特種貨物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5683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岸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
二、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符合上開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