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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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9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60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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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繳一部分所漏稅款,惟未補報,而於檢舉或調查基準日後始補報者,有關其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