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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1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88年7月14日台財稅第881923017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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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即擅自經營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者,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