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09:1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87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871971048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論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