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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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0290814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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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財政部
109
年
11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63419
1
號令
修正本函援引
85
年
4
月
26
日函釋字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