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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87年1月21日台財稅第871925747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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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將其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開立,尚不得將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分開列示。
(財政部110年
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廢止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