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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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84年9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0514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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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
保稅區營業人
將其進口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時,依法應以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說明: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
保稅
貨物自
保稅區
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又同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係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或持有進口應稅
未稅
貨物之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