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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銷售其購進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之營業稅徵免及進、銷貨退出(回)或折讓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732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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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保代公司)自10111日起,購進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如經查明該保經保代公司確屬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且該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於銷售時免徵營業稅。

二、保經保代公司1001231日以前之進、銷貨,於10111日起發生退出(回)或折讓情事,屬銷貨退回或折讓部分,應由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核實於銷貨退回或折讓發生當期,扣減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所載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屬進貨退出或折讓部分,營業人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自動補報補繳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所載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