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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之營業人溢付營業稅額,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起算日疑義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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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