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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2 03: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123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767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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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第3款所稱「本國之古物」適用範圍乙案。說明: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第3款規定,進口本國之古物,免徵營業稅。上開規定所稱「本國之古物」,係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之古物:(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古物係指可供鑑賞、研究、發展、宣揚而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或經教育部指定之器物。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稱器物,指年代久遠之禮器、樂器、兵器、農具、舟車、貨幣、繪畫、法書、雕塑、織物、服飾、器皿、圖書、文獻、印璽、文玩、家具、雜器及其他文化遺物。(二)目前有關古物之鑑定,教育部係委由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三)有關「年代久遠」之定義與標準,一般以100年以上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