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財政部105年9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1054000994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