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修正總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訂定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茲考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各界矚目,且預算編列方式亦為立法院所關切,經檢討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收入與支出全數納編中央政府總預算,本辦法相關條文須配合修正。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與支出之預算編列方式。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現行條文第四條)
三、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五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三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 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第四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