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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05: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4404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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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440470號令核定發布「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  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