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財政部關稅總局業於101年9月6日以台總局總字第1011019889號函訂頒海關知識管理手冊,訂定一體適用之獎勵機制,故旨揭規定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一、為鼓勵同仁積極參與及分享知識,增進組織學習能力,提高行政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本局全體同仁。
三、評核小組:
(一)組織:本局設評核小組,由副局長(督導考核)擔任召集人,總務室企考股股長擔任執行秘書,並遴選組室單位主管若干名(五人至十人)為小組成員,報請局長同意任命組成,必要時,得視知識物件特性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臨時評核人員(具有與小組成員同等之權利)。小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者,除經召集人核准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二)職掌:關於知識物件之審查及評分事項。
(三)評核小組業務有關工作由總務室企考股兼辦。
(四)評核程序:由召集人召集評核小組進行評核,由總務室提出評核報告,作為檢討及改進知識管理績效之參考。
四、知識物件評核標準:
(一)評核對象:分為個人及單位。
(二)評核類別:以知識物件為主,分為分估、驗貨、徵稅、查緝、資訊、總務、人事、法務、會計等類別。
(三)個人評量項目:
1、上傳文件數:占百分之五十。
2、有效點閱文件數:占百分之二十。凡點閱文件且給予評分者,本項始可計次。
3、點閱總次數:占百分之十。
4、平均給分:占百分之二十。
依上述百分比加權後之總分計算排名,同分者按序由「上傳文件數」分數較高者優先排名,依此類推加計評分。
(四)單位評量項目:(總分數/單位人數)
1、上傳文件數:占百分之四十。
2、有效點閱文件數:占百分之十五。凡點閱文件且給予評分者,本項始可計次。
3、點閱總次數:占百分之十五。
4、給分總分數:占百分之十。
5、給分次數:占百分之十。
6、平均給分:占百分之十。
依上述百分比加權後之總分除以單位人數計算排名,同分者按序由「上傳文件數」分數較高者優先排名,依此類推加計評分。
五、獎勵辦法:
每年一、七月頒發個人榮譽獎:取前三名,公開頒發獎狀乙紙及實質獎勵,於本局知識管理系統公告得獎人員,並請單位主管在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註記。
每年年終頒發單位績優獎:取前三名,公開頒發獎狀乙紙,於本局知識管理系統公告得獎單位。
六、評核結果: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辦理評選,並將評選結果公告於網站。
七、創作之定義:物件屬原創性知識庫文件(本局常用表單除外)且其張貼者與原創者需為同一人。
八、知識物件經評核結果具代表性或參考價值,如符合「基隆關稅局提案制度實施要點」獎勵標準者,改依該實施要點辦理;內容及效益如已具研究發展規模者,改提研究報告並依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申請敘獎。
九、本規定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