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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19: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罰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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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之處罰規定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
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