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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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關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1144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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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
菸酒稅法
第
19
條第
6
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情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