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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0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分開申報逃漏稅捐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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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之分居夫妻,其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如其申請應補稅額及罰鍰分別開單,准依本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98年令)規定及下列方式分別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補稅額及罰鍰(P1、P2):
(一) 夫部分
1、夫漏稅額(ET1)
=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夫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1)-夫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1)
2、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
={【(夫申報所得額+夫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夫應分攤之罰鍰(P1)
=夫漏稅額(ET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 妻部分
1、妻漏稅額(ET2)
=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妻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2)-妻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2)
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
={【(妻申報所得額+妻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妻應分攤之罰鍰(P2)
=妻漏稅額(ET2)×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本部69年4月30日臺財稅第3344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