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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0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工業區管理機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向區內廠商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免徵營業稅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5172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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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符合下列要件者,其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65條第1項或產業創新條例53條第1項規定向區內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得比照本部768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

一、 管理機構係基於維護廠商合法權益及謀求共同福利等目的設立營運,進行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部管理事項

二、 管理機構成員均由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廠商及土地所有權人組成。

三、 章程明定管理機構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益機關團體所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