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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發行非營業基金乙類公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00013968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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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行非營業特種基金乙類公債作業要點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行編列於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乙類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訂定本要點。

二、基金主管機關如需以本公債籌措財源,應於其基金預算內長期債務舉借項下,註明洽請本部發行乙類公債,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本部據以發行。

三、本公債發行經理費、宣導費、公債本息及還本付息手續費等,由基金負擔並按年編列預算。

四、基金主管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製全年度各月份公債額度需求表(如附表),函送本部統籌規劃安排發行時點。

前項需求表,如因資金需求有變化而必須修改者,基金主管機關應隨即函知本部。

五、本公債標售當日,由本部召開「中央政府債券利率專案小組會議」,研商擬定該期公債之底價,並邀請基金主管機關參加。

六、本公債之發售,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發行公告及宣導事宜,由本部統一辦理;所需費用,基金主管機關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預撥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七、本公債標售後,其債款於發行日,由中央銀行直接撥入基金主管機關指定之基金專戶。

 

八、本公債之到期本息及手續費,由基金主管機關於各該公債每期次開付前一營業日,一次撥交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但已預知前一營業日將發生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基金主管機關應視情況提前將公債本息及手續費撥交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