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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6696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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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所稱主管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三、 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係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自各該期(月)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核定期限屆滿前以公告方式告知營業人,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 無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

() 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

()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報之溢付稅額辦理退稅。

四、 依前點規定公告核定之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聯合於同日在其公告欄黏貼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登載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五、 公告內容: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 營業人申報○年○期(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1、 無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

2、 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

3、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報之溢付稅額辦理退稅。

()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 營業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六、 聯合公告事宜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輪流辦理,並以辦理公告之年度為基準每年輪流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