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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0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團體繳納之所得稅准於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支出比例時,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201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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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繳納之所得稅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