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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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稅菸酒逾期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103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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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者,納稅義務人可依菸酒稅法第
6
條第
4
款及同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向原繳納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