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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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益憑證之轉讓應課證交稅但收回註銷則不屬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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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其因買賣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交易所得、股利及利息所得,暨日後買回受益憑證有關稅捐之核課規定如次:(四)受益憑證之轉讓,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七)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範圍,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