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1 14:1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則號別申報有誤經更正通知補稅4個月內得檢具證明申請減免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30005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通關時申報之稅則號別有誤,經海關更正稅則號別並通知補繳稅款,自接獲海關通知之日起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減、免關稅者,除涉有違章情事外,其溢繳之關稅准予發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