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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5 0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於未確定案件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414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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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對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於未確定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一、查關務處分案件所依據之法規因前後釋示不一致時,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287號解釋,原則上,未確定案件適用後釋示規定;另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受處分人信賴保護之規定。二、對於未確定案件如何適用後釋示規定,請依下列所述情形分別辦理:(一)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或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尚未作成決定者,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依後釋示規定,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二)業經訴願受理機關審議決定駁回,尚在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之處分未確定案件,由海關依職權逕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毋庸函報訴願受理機關核准。(三)已提起行政訴訟之未確定案件,原處分機關應於訴訟程序中適時提出變更前後之不同釋示,及變更見解之理由,供法官審酌,而不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以尊重法官獨立審判之地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