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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備款購回限額之計算基礎應以緝獲之全部管制物品貨價總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北緝第12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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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規定,申請備價購回沒入貨品,其貨品如屬管制品時,除有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情事外,應受貨價5萬元(編者註:現行法為15萬元)之限制,此項限額之計算基礎,應以緝案受處分人(包括共同受處分人)於同一案件內一次被緝獲之全部管制進、出口物品貨價總額為準,不應因同案有一種以上管制品即得任意割裂,予以分別核計,以逃避法令限額規定;亦不應因所據以科罰之法條有異,而得予以分別考慮,從而受處分人向關申請備價購回沒入管制貨品,有無超逾法定限額,自應以整體計核始為適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