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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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2828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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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海關因執行關稅追繳需要,請稅捐機關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海關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