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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5 0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條例第50條所稱「保證金」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624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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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所稱「保證金」之適用範圍一節:(一)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擔保或保證金規定,係在於稅捐、罰鍰、其他稅費、貨物或運輸工具沒入等保全,故其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如何抵付欠繳款項,應依其個案擔保原因,或依各該法條規定而定。是以,依關稅法規定繳交之保證金或繳付之擔保品,其擔保原因如包括觸犯海關緝私條例可能科處之罰鍰、稅款及貨價者,自有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以保證金抵付或擔保品變價取償規定之適用。(二)另業者依關稅法授權訂定之辦法所繳交之保證金,如業者觸犯海關緝私條例規定,遭海關處罰鍰而逾期未繳者,基於關稅法對於業者之管理及國課之稽徵與保全等目的,亦得以上開保證金受償。(三)至於其他關稅法規定之保證金,雖與海關緝私條例核處之應補稅款或罰鍰無涉,惟其擔保原因消失應予退還時,依關稅法第66條規定,不論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關稅、罰鍰、追徵、代徵稅費,均得據以抵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