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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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申報不實案件之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900289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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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因貨物並未進入國內,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論處。如經海關發現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將違反情事移請相關機關辦理。二、前述申請退運或三角貿易案件,於報關後向海關申請更改納稅辦法辦理進口者,適用一般進口貨物通關程序。如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論處。三、本令自發布日起生效。本令發布前,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