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9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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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出口之貨物商標申報不符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61999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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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維護貿易公平與國際形象,日後海關對有關商標是否偽造或申報不實案件,除應注意檢查及是否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情事外,其查獲出口商標申報不符案件,應移請經濟部根據相關法規處罰,不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轉據同條第
1
項第
4
款「其他違法行為」論處。三、機器零件(含外貨及國貨退回)整修後復出口者,若機器產品由各種不同之零組件所組成,且各零組件上各有其商標時,宜就整體貨品之商標予以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