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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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櫃非屬運輸工具不能依第27條規定處分沒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緝第26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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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依照「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編者註:現行「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貨櫃為容器,並非運輸工具,則在現有法律未經修正變更前,縱該貨櫃之固有結構規格業經改造,並以走私為主要目的屬實,亦尚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之規定予以處分沒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