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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6 0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運搬養殖活魚至香港者准免辦理出口報關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026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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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1219日發布之「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有無牴觸關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一案。說明:二、按「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為關稅法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香港,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97115日檢送之961218日召開「研商因應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發布應配合辦理事項」會議紀錄,係將該搬運業界定為漁業生產之延伸,並未將其視為貨物之出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亦認活魚運搬船航至香港,因非由通商口岸出港,不屬國際貿易範疇,爰本案貨物是否須依關稅法辦理出口報關,容有討論空間。三、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58年判字第120號判例意旨,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應視其是否發生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之情事,非僅因其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即構成私運貨物進出口之行為。查旨揭辦法業就漁船運搬養殖活魚訂定相關管理規定,責成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活魚運搬船所運搬之魚貨符合養殖漁業人放養申報書所填報之魚種,並請海岸巡防機關於活魚運搬船出、進漁港前核對所載魚貨與縣(巿)主管機關依規定蓋章確認之裝卸清單符合者,始得准其出、進漁港;另涉及走私偷渡者,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本案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香港並無關稅課徵問題,且已責成相關機關予以審查後始得出港,「漁港」查緝業務既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如有涉走私偷渡等情形,宜由該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四、綜上,本案漁業主管機關政策上既認有訂定上述辦法,利用漁船解決養殖活魚運送問題,提升養殖活魚運送效率,以符合業者實際需求之必要性,考量活魚運搬船從漁港運搬養殖活魚至香港並關稅課徵問題,且已責成相關機關予以審查後始得出港,如有涉走私偷渡等情形,亦由海岸巡防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應可配合漁業主管機關政策,對於凡依上開辦法運搬養殖活魚至香港者,准予免辦理出口報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