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每週邀請各相關單位派員集會研討海事法規、造船、驗船技術等問題,其研究成果容有納入稿件之可能,但究與撰編出版按字數計酬之情形不同。其發給出席研究人員之研究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編者註:現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應扣繳並計徵綜合所得稅。其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至將研討成果編寫或翻譯成書;或撰寫航運、造船或驗船技術資料刊載於期刊,而發給之翻譯費或稿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其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