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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8 15: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驗船協會所發研究費之收據屬薪資收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8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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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每週邀請各相關單位派員集會研討海事法規、造船、驗船技術等問題,其研究成果容有納入稿件之可能,但究與撰編出版按字數計酬之情形不同。其發給出席研究人員之研究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編者註:現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應扣繳並計徵綜合所得稅。其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至將研討成果編寫或翻譯成書;或撰寫航運、造船或驗船技術資料刊載於期刊,而發給之翻譯費或稿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其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