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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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案件,其罰鍰金額之計算及處罰金額上限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12049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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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5%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令,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將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5%以下」,爰修正相關文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