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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6 0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523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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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於98年6月5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得由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持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但進口底盤於國內打造車身者,應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上開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