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5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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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902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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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有關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認定,亦即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之收購成本(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消滅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依上開本部令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如涉有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情事,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查核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