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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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夥組織雖已辦註銷登記在未辦理清算完結前主體仍屬存在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74台財稅第14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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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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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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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係合夥組織,雖已辦理註銷登記,惟尚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理完結,在未辦理清理(編者註:應係清算)完結前,該合夥組織仍屬存在,其所欠繳之稅款,應以合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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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名義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