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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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申請減資不得以原有不動產按原帳面價格分派
公發布日:
民國 4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46)台財稅發03682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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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申請減資者,不論其當時所投資本係屬現金抑為不動產,在其申請減資時,應以退還現金為原則,如以不動產抵償,則應將此項資產按當時市價重估後,再以相當於減資部分分派之。○○行申請將登記資本總額
40
萬元減為
10
萬元一節,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不得以原有之不動產「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按原帳面價格分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