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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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子女以公費在校就學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56台財稅發第017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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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編者註:現行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或滿
20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廢(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軍事學校及享有公費待遇之學生均非完全獨立生活,仍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應准減除其扶養親屬寬減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