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紅十字會須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6台財稅發第65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0條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其中「依法」兩字,自應依照各該稅法中所規定免稅之項目,始享有豁免之權,如與免稅規定不符者,自未便統予豁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於所得稅之豁免,自應依此規定辦理。其他稅款亦應依各該稅法規定,始能予以豁免,方符合紅十字會法第30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