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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礦警察駐在民營公司服務其所領實物或代金免納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7台財稅發第041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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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礦警察總隊(編者註:現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派駐民營公司之佐警,其身分既係公教軍警人員,按月待遇並與其他公教軍警人員相同,其所領實物或代金,得准依照所得稅法第10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