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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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4台財稅發第55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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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新購置或新裝修之車輛,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使用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請發使用牌照。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