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4台財稅發第55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新購置或新裝修之車輛,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使用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請發使用牌照。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