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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章人所在不明可逕令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90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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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法第4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對於違章憑證,雖有於處罰後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補銷印花稅票之規定,違章人所在不明者,既無從移送法院處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自可不經過處罰程序,逕令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銷案。(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