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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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稅憑證委託他人代貼如有違章其責任仍由納稅義務人擔負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2台財稅發第41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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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印花稅納稅憑證如有違章情事,不論其自貼抑或委託他人代貼,其責任均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擔負。領款憑單未經收款人簽章,衹有付款人付訖戳印,當不能認定為收款人所立之憑證,自不應認為漏稅,處罰收款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